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
(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应按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要求编报采购计划,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前汇总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国采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或因时间紧急、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各部门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空调机(指精密空调、机房空调等商用空调)。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协议供货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4.乘用车、客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电梯。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办公家具。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印刷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3.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4.云计算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5.互联网接入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7.工程监理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情况编写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避免因过度公开招标影响采购执行效率;项目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国采中心将继续加强各品目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考;不断完善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管理机制,加强单独委托项目履约服务,协助各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二)落实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应当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国采中心将不断完善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并要素化为各采购品目具体的技术、服务指标,优化评价权重设计,为各单位落实政策功能提供参考;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运用,在电子卖场中积极探索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等技术手段,保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
(三)完善内控管理。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国采中心将进一步优化升级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信息按照统一格式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系统发现的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价格畸高等异常情况及时推送至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各单位加强内控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将根据政策制度变化及时调整,具体执行通知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采购服务事宜,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