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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规范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得随意改变已核准的采购方式;

三、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四、不得规避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开展采购工作;

五、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合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不得违规发布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七、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八、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商业秘密;

十、不得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采购项目中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十一、不得接收采购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十二、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三、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四、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中介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吃请,不得收受任何投标人、中介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五、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六、不得在专家评审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单位向评审小组成员打招呼或进行暗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十七、不得违反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其本人或亲属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十八、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九、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投标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十、不得违反采购工作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